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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能职责

 

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
(一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区委的决议、决定,保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;

(二)负责全区农业工作系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;配合区委组织部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,做好本系统党员教育、管理和发展工作,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;

(三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全区农业系统干部的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推荐和考核、奖惩工作,负责局直属农业服务体系干部人事管理;指导协调镇农业服务队伍建设;

(四)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工作系统党的宣传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;

(五)调查研究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,及时向区委提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性建议;

(六)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按规定查处本系统有关违法、违纪案件,实施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;

(七)负责做好全区农业系统知识分子工作和民族、宗教等统战工作,领导工、青、妇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;

(八)承办区委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中共重庆市大渡口区农村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
(一)负责全区农业系统党员的纪律教育,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;

(二)按照区委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,检查和处理全区农业系统党的组织和党员、干部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纪、政纪案件,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;

(三)受理本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;

(四)监督同级党工委成员、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,发现违纪行为的,可向同级或上级党委、纪委检举;

(五)监督、检查、指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,负责向上级纪委、同级党工委报告工作。

重庆市大渡口区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:

(一)贯彻执行农业和农村工作、水利、水资源、林业、生态建设、扶贫开发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方针政策;研究农业、林业、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,拟定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

(二)承担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、农业资源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的责任;拟订农业产业政策;根据审批权限,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申报、立项和管理;

(三)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;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合作经济组织建设;指导、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;

(四) 制定农业科研、教育、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,实施科教兴农战略;组织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;负责农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;

(五)承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,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;组织实施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开发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;牵头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;负责全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,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、渔业水域、草山草坡、宜农滩涂、宜农湿地的管理和农业、林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;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;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;

(六)负责动植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;负责兽医医政、兽药(渔药)药政药检工作;

(七)提高服务农业机械化生产企业水平;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;

(八)负责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,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,指导、督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,组织竣工项目验收;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后续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;负责指导和牵头实施农业产业化工作;负责指导建设现代农业园区;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管理工作;负责指导、服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;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;

(九)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;监督管理林(竹)木的凭证采伐、运输和经营加工,负责林地、林权管理和征用、占用林地的初审;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石漠化治理工作;

(十)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;承担推进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;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监督指导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工作;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;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、资金的管理监督;

(十一)指导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;指导、协调、督促对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林业案件的查处,侦破查处林业重特大违法案件;

(十二)承担统筹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和管理森林防火工作责任;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;

(十三)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;实施取水许可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、防洪论证制度;

(十四)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的责任。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;负责防治水土流失;组织、指导水域及其岸线、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,以及江河、湖泊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;

(十五)负责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;

(十六)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;负责防治水旱灾害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挥防汛抗旱工作,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;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;

(十七)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;指导有关社团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;

(十八)做好内部审计和主管行业相关统计调查工作;

(十九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